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兴华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法商初字第0087号 |
案号 |
(2016)苏0205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何景国、赵马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截止2014年1月24日的期内利息(包括复利)66211.75元及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无锡国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何景国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无锡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兴华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妙禧、上海伟麟钢铁有限公司、无锡中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确定的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三项合计53733元,由交行无锡分行负担2500元,由何景国、赵马萍、国雄公司、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妙禧、伟麟公司、中山公司共同负担51233元(交行无锡分行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51233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何景国、赵马萍、国雄公司、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妙禧、伟麟公司、中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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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云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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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