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深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2民初1344号 |
案号 |
(2019)湘0422执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人民财保玉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3258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99806.4元,总计223064.4元;二、玉柴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8136.65元;综上一、二项合并,被告人民财保玉林市分公司应支付赔偿款223064.4元,除去已垫付的27500元,尚余195564.4元。被告玉柴公司已向原告杨伟进、黄贵云支付了赔偿款100000元,多支付31863.35元应在保险赔偿款中扣回,故被告人民财保玉林市分公司应实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63701.05元,向玉柴公司支付垫付款31863.3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广深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603.6元;四、由平安财保东莞公司在车上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五、原告损失398820元,由被告张文雯、曾优璇、曾国华、熊春香在继承曾科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96元,由被告张文雯、曾优璇、曾国华、熊春香负担8398元,由被告玉柴公司1400元,由广深公司负担41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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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小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70458718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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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区(电子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