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205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205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偿还借款3000万元和利息3094075元(截至2015年1月11日),并按《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林权证号为(2010)1607050002、1613050002、1616010002、1803050002、1611020002、1602100002、1603010002、1609010002、1612030002、1610020002、1606030002、1604030002、1704100002的林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徐光辉、方小兵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项在3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徐光辉、方小兵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906元,由被告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光辉、方小兵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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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光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51114922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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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东二路农业厅2号楼一楼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