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日民一初字第24号 |
案号 |
(2015)日执字第00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爱华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12 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以100万元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30 |
发布时间 |
2015-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尤寿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中区光明大道S36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