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3********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82民初1115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海涛、刘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截止2018年6月28日为20,413.26元,利息的给付按合同约定计算到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喜安、刘晓明、吴庆利、陈思琪、朱喜彬、何瑞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6,856元减半收取计3,428元,由被告朱喜安、宋海涛、刘晓明、吴庆利、陈思琪、朱喜彬、何瑞安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