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久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桃民初字第161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宇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借款本金2397551.5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4年12月15日利息、罚息为532741.52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昌市厚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魏任根、吴国妹、李友根、吴年花、魏小红、吴久海、魏艳艳、万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2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42;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时间 |
2016-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