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2167号 |
案号 |
(2019)鄂0303执1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风行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33599.53元。二、被告李亦菲、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徐六六、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风行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宝塔街一号的土地(咸土资城国用(2012)第4749号、第4750号)及房产(咸安字第10027546号、第10027550号、第10027551号、第10027552号、第10027553号、第1002755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和房产的价款在被告湖北风行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被告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北风行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亦菲、被告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徐六六、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468元由被告湖北风行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亦菲、被告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徐六六、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六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22020919M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人民南路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