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新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670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670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置地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支行借款本金94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 二、被告江西永佳木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真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宝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德兴市嘉置业有限公司、官水华、秦军辉、樊凤莲、陈红军、陈军军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江西置地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江西永佳木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真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宝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德兴市嘉置业有限公司、官水华、秦军辉、樊凤莲、陈红军、陈军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时间 |
2016-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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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伟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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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昌东工业园昌东二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