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新民初字第1348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1348号 |
案号 |
(2016)赣0191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宝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4257120.38元。 二、被告江西宝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利息、罚息907978.23元(此息计至2015年11月30日;自2015年12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257120.38元,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三、被告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官水华、陈红军、陈军军对被告江西宝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法律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56元,由被告江西宝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官水华、陈红军、陈军军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时间 |
2016-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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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官水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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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昌东二路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