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3民初3720号 |
案号 |
(2019)苏0213执4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世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房款14261365.6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68元,由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0736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单晓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149277641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