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春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281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281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慧之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980万元及利息3721240.21元(截至2015年12月21日止)(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西通林实业有限公司、万来华、戴江、胡斌、未凤秀、李龙、李丹丹、胡龙、胡春来、万玉菊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江西通林实业有限公司、万来华、戴江、胡斌、未凤秀、李龙、李丹丹、胡龙、胡春来、万玉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慧之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10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慧之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通林实业有限公司、万来华、戴江、胡斌、未凤秀、李龙、李丹丹、胡龙、胡春来、万玉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时间 |
2016-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