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8********0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302民初76号 |
案号 |
(2019)藏0302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顾旋、韩小梅与被告刘柏林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刘柏林向原告顾旋、韩小梅支付房屋租金4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限被告刘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位于昌都市卧龙街商业广场2-4栋负3楼a2-303-1#的门面(面积181.32平方米)并返还给原告顾旋、韩小梅。四、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19年9月15日)起至被告 刘柏林实际腾退位于昌都市卧龙街商业广场2-4栋负3楼a2-303-1#的门面(面积181.32平方米)返还给原告之日止,由被告刘柏林按每月1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顾旋、韩小梅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于腾退之日一并支付。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柏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800元,由被告刘柏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