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久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223********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青2224民初194号 |
案号 |
(2019)青2224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颜久红如于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宝山借款40000元,原告宝山放弃对利息的诉求。如被告颜久红逾期支付,将按照年利息20%,被告颜久红支付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56767.12元(20%÷365×40000元×2590天)。本案诉讼费由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被被告颜久红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