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470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1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思瑶、李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13683.96元及截止2016年7月17日的利息16831.51元、罚息1731.23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就被告李思瑶、李建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李思瑶、李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2元,保全费214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916元,由被告李思瑶、李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