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市日帆农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81民初706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刚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德明304479元及利息(以1832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8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市日帆农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驳回原告刘德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7.18元,减半收取计2933.59元,由被告颜刚刚、长沙市日帆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颜刚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2399531283H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金科佳苑小区17栋2单元1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