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吉州信达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01民初6237号 |
案号 |
(2018)新2301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昌吉州信达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玉明偿还借款600000元;二、被告昌吉州信达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玉明支付逾期利息71400元;三、被告朱杰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14元,由被告昌吉州信达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俞景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东和国际大厦一层1#商铺(41区1丘58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