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玉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7********0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武民初字第168号(2015)南武民初字第168号 |
案号 |
(2016)赣0121执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施玉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万才龙借款本金50万元整; 二、限被告施玉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万才龙借款50万元整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百德润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40%的股份及名下40%的资产为限、江西福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施玉清在江西福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40%股份的70%为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施玉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时间 |
2016-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