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3685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1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凤宝人工费195 167元;二、被告王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凤宝劳务费9 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凤宝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志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70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志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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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志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67199470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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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