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城县毅龙钢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5********66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02民初1506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山西健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借款本金1321910.08元及截至2018年6月12日利息、罚息123493.12元,共计1445403.2元;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第二被告阳城县毅龙钢构有限公司以自身加纳保证金的50%为限就上述第一项中第一被告山西健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之日。三、第三被告霍建强、第四被告霍慧娟就上述第一项中第一被告山西健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81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22583335661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演礼乡台底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