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巨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经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92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巨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恒的借款4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周传标对上述被告江西巨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传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巨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元及公告费750元,合计10100元,由被告江西巨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传标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6-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昌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英雄7路(江西钢城工业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