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1194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传信借款6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传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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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5754861325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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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永康镇永吴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