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旭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02执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37036.8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截止2015年10月26日,利息为353534.8元,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37036.8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秦旭华、王瑾芬、秦志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旭华、王瑾芬、秦志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第一项判决,原告对坐落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4栋1单元1701室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下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2-15 |
发布时间 |
2016-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