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83号 |
案号 |
(2020)鄂0902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元及约定借款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8‰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陈燊明、金继忠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驳回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付款项,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2420元,由被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陈燊明、金继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94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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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燊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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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应城市开发区工业园横一路以北、长荆铁路以南、银海棉花以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