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苏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8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2民初8180号 |
案号 |
(2020)苏0312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苏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治灵货款182180元;二、驳回原告吴治灵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42元,由被告江苏苏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家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3982951272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同发路11号淮海文博园3号楼B-22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