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共青森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红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1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11307.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711307.63元,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内自动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90元,由被告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1-30 |
发布时间 |
2016-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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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67497175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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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发展大道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