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章县伟业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6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2民初435号 |
案号 |
(2017)皖0302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建伟和宜章县伟业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海军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上述款项由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丁建伟和宜章县伟业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建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23961900570 |
登记机关 |
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章县玉溪镇黄土山(107国道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