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4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146号、(2015)闽民终字第174号 |
案号 |
(2015)厦海法执字第00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中船贸易有限公司欠款1364338.9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该款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1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共计435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6-23 |
发布时间 |
2015-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伙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2154722137A |
登记机关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江县苔菉镇北茭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