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天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叶民金初字第65号 |
案号 |
(2017)豫0422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天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997786.97元,在返还欠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国家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18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天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22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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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焦培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68816826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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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叶县田庄乡半坡常村北200米(许南路东15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