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T4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3民初323号 |
案号 |
(2020)冀0523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236 64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货款236 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二、驳回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850元,减半收取2 425元,由被告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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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僧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2MA07K4T40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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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地道桥东口路南世贸天街5号楼13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