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1********0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29民初1084号 |
案号 |
(2017)赣0829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小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593532.18元,共计8593532.18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6月6日,之后利息以尚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聚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 [房权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00151270、00151271、00151273、00151276、00151277-00151299(共23套)、00151300-00151316(共17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40元,由被告曾小华、吉安聚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岩负担71873元,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