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防城港市壹玖陆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M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02民初2722号  | 
    
案号  | 
      (2020)桂0602执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防城港市壹玖陆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银岭返还购房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防城港市壹玖陆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怀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郑银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766.28元,减半收取计2883.14元(原告郑银岭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市壹玖陆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刘怀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怀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2MA5MX6QU3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