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02民初1092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5万元和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还款22万元在利息中扣除)。二、被告苏军、杨明高、王德宜、李田、方学勤、王仲东、孙颖、陈国华、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龙湖精米厂、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军、杨明高、王德宜、李田、方学勤、王仲东、孙颖、陈国华、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龙湖精米厂、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磊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苏磊、苏军、杨明高、王德宜、李田、方学勤、王仲东、孙颖、陈国华、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龙湖精米厂、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7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7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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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77088123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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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眉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