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凤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庄民初字第04076号 |
案号 |
(2017)辽0283执1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市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和截至2015年5月27日的利息201011.52元,共计5201011.52元,并承担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和利息、复利及罚息。二、若被告大连市双龙科技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大连华鑫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251080220140352)设定的氏押财产(以瓦工商抵字2014第09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列明的抵押物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大连博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华鑫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凤琴、于德智、朱邦硕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大连博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华鑫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凤琴、于德智、朱邦硕履行上述义务,有权向被告大连市双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