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BF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6902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1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华刚工艺品有限公司货款63192.5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由被告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方越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21MA2BF7917W |
登记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永通国贸中心4幢91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