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华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4)穗仲中案字第1879号 |
案号 |
(2017)粤07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三借款本金6500万元;(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分两段计付:1. 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10月9日的违约金为650万元;2. 2013年10月10日后的违约合,以借款本金6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三)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一)、(二)项确定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负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依法设定的抵押物即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泰富城第一座1号首层030铺-050铺、1001-1003铺、1022-1023铺、1025铺、1028-1029铺、1031-1033铺、1035-1036、1059-1061铺、1070-1073铺、1075-1076铺、1095-1101铺、1 103铺、1105-1107铺、110 9-1113铺、1115-1123铺、126-1133铺、113 5-1140铺、1142-1143铺、1145-1153铺、;l155-1163铺、1 165铺、1 167铺、1169-1173铺、1175-1183铺、1185-1188铺享有抵押权,该房产处理后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确认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人对第五被申请人依法设定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3号柏景台6层房产享有抵押权,该房产处理后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确认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仲裁费552570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及公告费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还, 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及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及公告费在抵押房产依法处理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 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7)粤07执恢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215363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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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泰富城第一座1号三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