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2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788(2014)西桃民初字第788号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1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江西联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黄雪华、刘勇、龚红平、熊志红、袁欢波、龚国强、赵红丽、卢全国、熊建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00元,由被告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江西联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黄雪华、刘勇、龚红平、熊志红、袁欢波、龚国强、赵红丽、卢全国、熊建红承担,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0-11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