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726民初1927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榆林市华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13064元及利息(利息以煤款5130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榆林市华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9元,由原告榆林市华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5元,由被告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26775155075M |
登记机关 |
太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