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30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徐荣华、贺冰娇分别签定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4月17日利息为180895元,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60%计算);三、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用作抵押担保的赣(2016)永新县不动产权第000112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徐荣华、贺冰娇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徐荣华、贺冰娇对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7元,由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徐荣华、贺冰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荣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30688514770Y |
登记机关 |
永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茅坪返乡创业园E3宗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