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2民初7630号 |
案号 |
(2020)黑0102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与王明、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借款147877.85元;三、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截止至2018年1月28日利息1847.73元;四、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借款本金147877.85元自2018年1月29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4.949%加收50%计付(如遇利率调整,应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上浮1%后加收50%计付利息及复利);五、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5元,公告费560元,由王明、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衍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556140869Q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8号4层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