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9426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1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00188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清偿顺位以2019年6月4日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0018817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三、凌国军、殷国萍、马旦对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马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马旦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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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21670294861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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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C1幢四楼4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