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9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81民初3212号 | 
| 案号 | (2020)粤0881执76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龙春慧与被告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确认原被告的《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支付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的2%”条款无效;三、限被告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交付廉江市九洲大道北89号二力花园7憧2103号房屋给原告龙春慧;四、限被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交付廉江市九洲大道北89号二力花园7憧2103号房屋之日止按原告已交付房价款额669651元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给原告龙春慧。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以上判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罗增军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105997781XW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廉江市中山三路39号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