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421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水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金牛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64万元);二、被告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水金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中的19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水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水金追偿;三、驳回原告王金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136元,由被告程水金、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水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845元,由原告王金牛负担2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时间 |
2017-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水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1784149291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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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