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电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9********1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402民初206号 |
案号 |
(2020)藏0402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电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银亮支付货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9元,由原告胡银亮负担26.7元,由被告何电水负担100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