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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32********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202民初272号
案号
(2020)藏0202执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华、李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郭波共同支付材料款53 507元及自欠条之日即2017年3月3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李文华、李航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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