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8********7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202民初775号 |
案号 |
(2020)藏0202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满地陶瓷支付瓷砖款71 372元;二、被告周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满地陶瓷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1017.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标准4.35%计算)。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周春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