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4********4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2421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0)藏0602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俩才偿还借款63000元;二、被告王海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俩才支付租金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海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