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平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2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202民初738号 |
案号 |
(2020)藏0202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平海向原告李吉英偿还借款本金350 000元及利息144 000元,合计494 000元,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0 000元,逾期被告承担15%违约金即30 000元;余款294 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被告一次性向原告付清,逾期被告承担15%违约金即44 100元;(付款方式:转账到原告指定的账号中国建设银行6217004050004942442,户名李吉英);二、原告李吉英与被告江平海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被告江平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