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佑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5********2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2民终87号 |
案号 |
(2020)藏0202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日喀则市茂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280,000元,该款待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收到日喀则市茂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支付。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将280,000元转到日喀则市茂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中即公司账号:138812782439,开户名:西藏茂腾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日喀则分行;(注明: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李佑铭结算时该款从应付李佑铭款中扣除);二、李佑铭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向日喀则市茂腾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水泥款70,000元,该款中包括运费及增值税。日喀则市茂腾商贸有限公司无需出具70,000元的任何增值税发票;三、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