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金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2********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202民初554号 |
案号 |
(2020)藏0202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金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返还位于日喀则市珠峰路农行退休基地商品房36号;被告陆金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租金5865元及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1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106 221.6元,并按1955元/月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2日至实际腾退商品房时止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陆金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