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游喜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4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21民初81号 |
案号 |
(2020)藏0121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游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宏云支付安装费用余款167 383元(壹拾陆万柒仟叁佰捌拾叁圆);二、驳回原告陈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7.66元(叁仟陆佰肆拾柒圆陆角陆分)由原告陈宏云预交,由被告游喜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